农村家电下乡补贴政策是积极扩大内需的重要举措,是财政和贸易政策的创新突破。主要内容是,顺应农民消费升级的新趋势,运用财政、贸易政策,引导和组织工商联手,开发、生产适合农村消费特点、性能可靠、质量保证、物美价廉的家电产品,并提供满足农民需求的流通和售后服务;对农民购买纳入补贴范围的家电产品给予一定比例(一般是13%)的财政补贴,以激活农民购买能力,扩大农村消费,促进内需和外需协调发展。
附:家电下乡政策2013年1月31日全面结束
从2013年1月31日期,为期4年的家电下乡补贴政策将全面退出,今后农村消费者购买相关家电产品将不再享受13%的财政补贴。不过新闻工作者日从苏宁、国美、大中等家电卖场了解到,只要在今天下班前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并开出发票,那么在2013年3月10日之前仍可申领补贴。
2007年底,在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国家相继推出了家电下乡、以旧换新等一系列消费促进政策。
2007年12月起,家电下乡开始在山东、河南、四川及青岛三省一市试点。农民购买补贴范围内的家电产品,可以获得13%的财政补贴。从2009年2月开始,这一政策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而日前,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关于家电下乡政策到期后停止执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家电下乡政策将于2013年1月31日结束。
由于我国各省市推行家电下乡政策的时间并不相同,包括北京、天津、上海等22省市的家电下乡政策是2013年1月31日到期。根据相关规定,这些地区从3月10日起停止所有家电下乡备案销售网点在信息系统中的功能权限。也就是说,这22省市的农村消费者只要在3月10日前拿着发票去家电卖场,均可申领补贴。家电卖场提醒消费者,家电下乡产品是否可以赶上“末班车”享受到补贴,将以产品销售发票上登记的日期为准,所以消费者在今天卖场下班之前一定要记得及时索取发票。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商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扩大国内需求,改善民生,拉动消费,带动生产,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在先期试点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在全国推广家电下乡工作。自全国推广以来,家电下乡政策成效显著,带动工业生产、拉动消费、便农惠农效果明显。根据《家电下乡操作细则》(财建〔2009〕15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2013年1月31日全国家电下乡政策将全部执行到期。为做好后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2年11月30日,内蒙古、辽宁、大连、黑龙江、安徽、湖北、湖南、广西、重庆、陕西(以下简称十省市)家电下乡政策如期结束。2013年1月31日,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宁波、福建、厦门、江西、广东、海南、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二十二省市)家电下乡政策如期结束。
二、自2012年12月1日起,户口所在地为十省市的原补贴对象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含地方自主增加品种,下同),不再享受财政补贴政策;自2013年2月1日起,户口所在地为二十二省市的原补贴对象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含地方自主增加品种,下同),不再享受财政补贴政策。
地方各有关部门要互相协作,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多种途径做好宣传工作,使广大群众及时准确了解政策规定,把国家惠农政策办好办实,让农民群众满意。
三、2013年1月10日零时起,中标区域仅限于十省市的家电下乡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以及十省市所有家电下乡备案销售网点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的功能权限将全部停止。2013年3月1日零时起,十省市财政部门在信息系统中的审核兑付功能将关闭;2013年3月10日零时起,中标区域仅限于二十二省市的家电下乡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以及二十二省市所有家电下乡备案销售网点在信息系统中的功能权限将全部停止。2013年5月1日零时起,二十二省市财政部门在信息系统中的审核兑付功能将关闭。
地方财政部门要在加强宣传的同时,统筹协调好各个环节,及时审核兑付在政策实施期内已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补贴资金(以产品销售发票和标识卡为准),既要确保资金安全,又要做到应补尽补。
四、地方商务部门要会同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加强对家电下乡生产企业标识卡使用情况的监管。家电下乡生产企业要严格落实有关文件要求,合理安排好生产进度和家电下乡产品发货进度,正确合规使用产品标识卡。
五、地方商务部门要会同财政等部门加强对家电下乡销售企业及备案销售网点的监管。政策到期后,地方家电下乡销售企业要督促原所属备案销售网点立即撤下“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撤掉店内所有家电下乡有关宣传材料,取消家电下乡专区(专柜),不得利用家电下乡名义进行任何形式宣传。政策结束后,地方未销售完的家电下乡产品,可以作为普通商品继续销售。家电下乡销售企业要妥善安排好有关后续工作,并对原所属备案销售网点违反家电下乡政策的有关行为继续负连带责任。
2012年12月31日前,十省市各市、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等部门完成对本地区原备案销售网点家电下乡标识清理情况的全面核查;2013年2月28日前,二十二省市各市、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等部门完成对本地区原备案销售网点家电下乡标识清理情况的全面核查。
六、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工作务必做到认真组织,层层把关,清算结果要按现行补贴资金中央和地方负担比例分别列出,并与关闭后的信息系统数据吻合。地方财政厅(局)要认真填写《家电下乡补贴资金清算表》(“5.12汶川地震”51个重灾县按此表分县填报)。
十省市将清算报告于2013年4月30日前报送财政部经济建设司;二十二省市将清算报告于2013年6月30日前报送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七、地方财政、商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宣传、农业、环保、供销、税务、工商、质检等部门继续按照《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等文件要求,加强对有关家电产品的售后服务、产品质量以及市场秩序等后续工作的管理,切实保障农民合法利益。
八、在政策实施期内,地方财政部门要会同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协同推进,继续做好家电下乡工作。在政策执行中,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如有缺口,省级财政应先行垫付,既要保障补贴兑付需求,又要确保家电下乡政策的顺利实施与收尾。
财政部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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